中文

English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相城检测(8|黒崎|73481):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5-03-08   信息来源: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ღღ✿✿、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ღ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ღ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ღღ✿✿,制订本章程ღღ✿✿。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ღ✿✿。公司系由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按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ღღ✿✿,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ღ✿✿。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ღღ✿✿,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ღღ✿✿,应进行变更登记ღღ✿✿,总经理辞任的ღღ✿✿,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ღ✿✿。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ღღ✿✿,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ღღ✿✿。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ღღ✿✿,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ღღ✿✿。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依据本章程ღ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ღღ✿✿: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ღღ✿✿,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事业平台ღღ✿✿,为社会创造价值ღღ✿✿。以科学的管理促进企业与专业的创新ღღ✿✿,不断加强和完善集体自我规范化ღღ✿✿、效能化ღღ✿✿、制度化建设ღღ✿✿,更快更好的实现企业目标与客户利益ღღ✿✿。执着于本ღღ✿✿,纵深发展ღღ✿✿;专业精准ღღ✿✿,方案多元ღღ✿✿;立于国标ღღ✿✿,誉满内外ღღ✿✿。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ღ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ღ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ღღ✿✿;环境检测ღღ✿✿,农林业土壤检测ღღ✿✿,水质检测ღღ✿✿,雷电防护系统检测ღღ✿✿,测绘服务ღღ✿✿,工程勘察设计ღღ✿✿,工程技术研发ღღ✿✿、技术服务ღ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ღ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ღღ✿✿;文物保护工程勘察ღ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ღღ✿✿;安全评价业务ღ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ღ✿✿,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ღ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ღღ✿✿;消防技术服务ღღ✿✿;生态资源监测ღღ✿✿;新材料技术研发ღღ✿✿;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ღღ✿✿;技术服务ღღ✿✿、技术开发ღღ✿✿、技术咨询ღღ✿✿、技术交流ღღ✿✿、技术转让ღღ✿✿、技术推广ღღ✿✿;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ღ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ღღ✿✿;环保咨询服务ღ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ღღ✿✿;机械设备销售ღღ✿✿、通讯设备销售ღღ✿✿、物联网技术研发ღ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ღღ✿✿。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ღღ✿✿,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ღ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ღღ✿✿。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公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ღღ✿✿。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ღ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ღ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ღ✿✿。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赠与ღღ✿✿、垫资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担保ღღ✿✿、补偿或贷款等形式ღღ✿✿,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ღღ✿✿。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ღ✿✿,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ღ✿✿,可以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ღ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ღ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ღღ✿✿;属于第(二)项ღღ✿✿、第(四)项情形的ღღ✿✿,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ღღ✿✿,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ღღ✿✿;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ღღ✿✿;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ღღ✿✿。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ღღ✿✿,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的相关规则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ღღ✿✿。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ღღ✿✿,公司股票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ღღ✿✿,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ღღ✿✿,并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ღღ✿✿,应当及时告知公司ღღ✿✿,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过户登记ღ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ღ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但是ღღ✿✿,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ღღ✿✿,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ღ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ღღ✿✿,承担义务ღღ✿✿;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ღღ✿✿,享有同等权利ღღ✿✿,承担同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ღღ✿✿,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ღღ✿✿。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ღ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ღ✿✿,应当办理变更登记ღღ✿✿。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ღღ✿✿,不得对抗第三人ღ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分配股利ღ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ღ✿✿,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ღ✿✿。

  (五)查阅本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公司债券存根ღღ✿✿、股东会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监事会会议决议ღღ✿✿、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ღ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ღღ✿✿,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的ღღ✿✿,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ღღ✿✿。

  第三十五条 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监事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ღ✿✿,或者情况紧急ღ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第三十六条 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ღღ✿✿,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ღ✿✿,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违反规定的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ღღ✿✿。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ღღ✿✿,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ღღ✿✿、资金占用ღღ✿✿、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ღღ✿✿。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ღ✿✿、商品ღღ✿✿、服务或者其他资产ღღ✿✿;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ღ✿✿、商品ღღ✿✿、服务或者其他资产ღღ✿✿;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ღ✿✿、商品ღღ✿✿、服务或者其他资产ღღ✿✿;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ღღ✿✿,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ღღ✿✿;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ღღ✿✿。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ღღ✿✿、商品ღღ✿✿、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ღღ✿✿,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ღღ✿✿、股东会审议程序ღღ✿✿,关联董事ღღ✿✿、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ღღ✿✿。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ღღ✿✿。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ღღ✿✿,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ღღ✿✿。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ღღ✿✿,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的规定及程序ღღ✿✿,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ღღ✿✿。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ღღ✿✿、法规及章程规定ღღ✿✿,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ღღ✿✿、纵容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ღღ✿✿。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ღღ✿✿,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ღღ✿✿,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ღღ✿✿、监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十三)公司发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所列示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ღ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ღ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ღღ✿✿;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ღღ✿✿,且超过1500万元ღღ✿✿。

  本款交易指ღღ✿✿:(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ღღ✿✿;(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ღ✿✿;(3)提供担保ღღ✿✿;(4)提供财务资助ღღ✿✿;(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ღღ✿✿、受托经营等)ღღ✿✿;(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ღღ✿✿;(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ღღ✿✿;(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ღღ✿✿;(10)签订许可协议ღღ✿✿;(11)放弃权利ღღ✿✿;(12)中国证监会ღ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ღღ✿✿:“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ღღ✿✿。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ღღ✿✿,不包括购买原材料ღღ✿✿、燃料和动力ღღ✿✿,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ღღ✿✿。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ღღ✿✿,包括受赠现金资产ღღ✿✿、获得债务减免ღღ✿✿、接受担保和资助等ღღ✿✿,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ღღ✿✿。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ღღ✿✿,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ღღ✿✿,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ღღ✿✿。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ღღ✿✿;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ღღ✿✿;

  公司不得为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ღღ✿✿。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ღღ✿✿,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ღღ✿✿。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ღღ✿✿,不适用本条规定ღღ✿✿。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ღ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ღ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ღღ✿✿;(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ღღ✿✿;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ღღ✿✿,应聘请律师对以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ღღ✿✿:(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的规定ღ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ღღ✿✿;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ღღ✿✿,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ღღ✿✿,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ღღ✿✿;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ღ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对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ღ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ღ✿✿,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ღღ✿✿。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ღ✿✿,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ღ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ღ✿✿。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ღღ✿✿,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ღღ✿✿。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ღღ✿✿。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ღ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ღ✿✿,并且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ღ✿✿。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ღღ✿✿。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ღღ✿✿,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ღ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ღ✿✿;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ღ✿✿、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ღღ✿✿。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7个交易日ღღ✿✿,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ღ✿✿,不得变更ღღ✿✿。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ღღ✿✿、监事选举事项的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记载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ღღ✿✿。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ღღ✿✿。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ღღ✿✿,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ღღ✿✿。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ღ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ღ✿✿。对于干扰股东会ღ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ღ✿✿。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ღ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ღ✿✿。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ღ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ღღ✿✿。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ღღ✿✿;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ღ✿✿。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ღ✿✿;(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ღ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ღღ✿✿。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ღ✿✿、身份证号码ღღ✿✿、住所地址ღ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ღ✿✿。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ღ✿✿。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ღღ✿✿,本公司全体董事ღღ✿✿、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ღღ✿✿。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ღ✿✿。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监事会主席主持ღ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ღღ✿✿。召开股东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括通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表决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ღღ✿✿。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ღ✿✿。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ღ✿✿。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ღ✿✿。

  (七)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ღ✿✿,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ღ✿✿。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ღღ✿✿:(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ღღ✿✿,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ღღ✿✿;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ღღ✿✿,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ღღ✿✿;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ღღ✿✿,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ღღ✿✿;形成特别决议ღღ✿✿,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ღღ✿✿;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ღღ✿✿,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ღღ✿✿,重新表决ღ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ღღ✿✿,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ღღ✿✿、自愿ღღ✿✿、等价ღღ✿✿、有偿的原则ღღ✿✿,协议内容应明确ღღ✿✿、具体ღღ✿✿。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的ღღ✿✿,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ღღ✿✿,并因此给公司ღღ✿✿、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ღღ✿✿,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ღ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ღღ✿✿、有效的前提下ღღ✿✿,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ღ✿✿。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与董事ღღ✿✿、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ღ✿✿。

  第八十四条 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ღ✿✿。各届董事ღღ✿✿、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ღღ✿✿: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ღღ✿✿,现任董事会ღ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ღღ✿✿,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ღღ✿✿;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ღღ✿✿,现任监事会ღ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ღღ✿✿,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ღღ✿✿;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ღღ✿✿、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ღღ✿✿;(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ღ✿✿,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ღღ✿✿,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ღღ✿✿;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ღღ✿✿,包括但不限于ღღ✿✿:同意接受提名ღღ✿✿,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ღღ✿✿、完整ღღ✿✿,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ღღ✿✿、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ღ✿✿。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ღ✿✿,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ღ✿✿,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ღ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ღ✿✿。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ღღ✿✿,否则ღ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ღ✿✿。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ღ✿✿,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ღ✿✿、计票人ღღ✿✿、监票人ღღ✿✿、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ღღ✿✿,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ღ✿✿:同意ღღ✿✿、反对或弃权ღღ✿✿。未填ღღ✿✿、错填ღ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ღ✿✿。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ღ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ღღ✿✿,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ღღ✿✿,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ღ✿✿。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ღ✿✿、表决方式ღ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ღ✿✿。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ღღ✿✿,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ღღ✿✿。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ღღ✿✿、监事选举提案的ღღ✿✿,新任董事ღღ✿✿、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ღღ✿✿。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ღღ✿✿、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ღ✿✿,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ღ✿✿;

  (二)因贪污ღღ✿✿、贿赂ღღ✿✿、侵占财产ღ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ღ✿✿,被判处刑罚ღ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黒崎ღ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ღ✿✿、总经理ღღ✿✿,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ღ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ღღ✿✿;(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ღღ✿✿;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ღღ✿✿,切实履行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ღღ✿✿;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ღღ✿✿,期限尚未届满ღ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ღ✿✿、委派董事的ღღ✿✿,该选举ღ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ღღ✿✿,公司解除其职务ღღ✿✿。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ღღ✿✿,任期三年ღღ✿✿。董事任期届满ღღ✿✿,可连选连任ღღ✿✿。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ღღ✿✿,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ღ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ღ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ღ✿✿;

  (一)应谨慎ღღ✿✿、认真ღ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 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ღღ✿✿、交易ღღ✿✿、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ღღ✿✿,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ღღ✿✿,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ღღ✿✿。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ღღ✿✿,应当主动提出回避ღღ✿✿;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ღღ✿✿,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ღღ✿✿。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ღღ✿✿,对该事项进行表决ღ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ღღ✿✿,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ღღ✿✿,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ღღ✿✿,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ღღ✿✿、交易或者安排ღღ✿✿,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ღღ✿✿。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ღ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ღ✿✿,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ღღ✿✿。除下列情形外ღღ✿✿,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ღღ✿✿: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ღღ✿✿;

  在上述情形下ღღ✿✿,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ღღ✿✿。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ღღ✿✿,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ღღ✿✿。发生上述情形的ღღ✿✿,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ღღ✿✿。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ღღ✿✿,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ღღ✿✿,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ღღ✿✿。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ღ✿✿,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ღ✿✿,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ღღ✿✿,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ღღ✿✿。董事自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ღღ✿✿,要求继续履行忠实义务ღღ✿✿,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ღღ✿✿,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ღ✿✿;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ღ✿✿。否则ღღ✿✿,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ღღ✿✿,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ღღ✿✿,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ღღ✿✿,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ღღ✿✿,任期三年ღღ✿✿。其中职工董事一名黒崎ღღ✿✿,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ღღ✿✿、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ღღ✿✿。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ღ✿✿;(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ღ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ღ✿✿;

  (八)执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ღღ✿✿,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ღ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ღ✿✿、收购出售资产ღღ✿✿、资产抵押ღღ✿✿、对外担保事项ღღ✿✿、委托理财ღღ✿✿、关联交易ღღ✿✿、对外借款等事项ღღ✿✿;

  (十)执行经理层成员选聘权ღ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ღ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ღ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ღ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进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ღღ✿✿;

  (十一)执行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包括制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ღღ✿✿、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ღღ✿✿;(十二)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ღღ✿✿,包括制定薪酬管理办法ღღ✿✿、薪酬方案ღ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ღღ✿✿;

  (十三)执行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统筹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ღღ✿✿;(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ღღ✿✿;

  (十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ღღ✿✿。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ღ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ღღ✿✿,董事会须定期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ღ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ღღ✿✿、有效等情况ღღ✿✿,进行讨论ღღ✿✿、评估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ღღ✿✿,提高工作效率ღღ✿✿,保证科学决策ღღ✿✿。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ღღ✿✿、收购出售资产ღღ✿✿、资产抵押ღღ✿✿、对外担保ღღ✿✿、委托理财ღღ✿✿、关联交易ღღ✿✿、对外借款的权限ღ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ღ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ღღ✿✿、专业人员进行评审ღღ✿✿,并报股东会批准ღ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至30%以下(不含30%)的范围内ღღ✿✿;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至30%以下(不含30%)ღღ✿✿,或虽占到30%以上ღღ✿✿,但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ღღ✿✿;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300万元以上ღ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

  (五)其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ღღ✿✿。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ღ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ღღ✿✿、专业人员进行评审ღღ✿✿,并报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股票ღღ✿✿,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或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ღღ✿✿,并提请股东会批准ღღ✿✿,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ღღ✿✿;(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ღ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ღღ✿✿,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ღღ✿✿,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ღღ✿✿;(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ღღ✿✿,由董事长召集ღღ✿✿,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ღ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ღ✿✿、1/3以上董事ღღ✿✿、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ღ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过电话或传真或专人通知全体董事ღღ✿✿。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ღღ✿✿。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ღღ✿✿,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ღღ✿✿: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ღღ✿✿,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ღღ✿✿。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ღღ✿✿。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ღ✿✿,经召集人(主持人)ღღ✿✿、提议人同意ღღ✿✿,也可以通过视频ღღ✿✿、电话ღღ✿✿、传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ღ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ღღ✿✿,如无特别原因ღ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ღ✿✿,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ღ✿✿。涉及表决事项的ღღ✿✿,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ღღ✿✿、反对或弃权的意见ღღ✿✿。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ღღ✿✿、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ღ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ღ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ღ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ღ✿✿、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ღ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ღღ✿✿。公司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ღ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ღ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另担任财务总监的ღღ✿✿,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ღღ✿✿,或者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ღ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ღღ✿✿、财务总监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ღ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ღღ✿✿、对外投资ღღ✿✿、提供财务资助ღღ✿✿、租入或者租出资产ღღ✿✿、赠与或者受赠资产ღღ✿✿、债权或债务重组ღღ✿✿、资产抵押ღღ✿✿、委托理财ღღ✿✿、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ღღ✿✿、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ღ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不足5%的范围内ღ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ღ✿✿,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ღღ✿✿。除下列情形外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ღღ✿✿: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ღღ✿✿。

  在上述情形下ღღ✿✿,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ღღ✿✿。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ღღ✿✿,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ღღ✿✿。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ღღ✿✿,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ღღ✿✿,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ღ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ღღ✿✿、财务总监ღღ✿✿、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ღ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ღ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ღღ✿✿,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ღღ✿✿,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ღღ✿✿。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ღღ✿✿,由董事长另行指定或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ღ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秘书ღ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经理ღღ✿✿、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ღ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ღღ✿✿、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ღღ✿✿,且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ღ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ღ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ღღ✿✿,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ღ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ღ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ღღ✿✿,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履行职责ღღ✿✿,不得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因病或紧急事由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除外)ღღ✿✿。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ღღ✿✿,委托事宜适用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委托的有关规定ღღ✿✿。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ღღ✿✿,又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ღ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ღ✿✿,股东会或职代会应当予以撤换ღ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ღ✿✿,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ღღ✿✿。除下列情形外ღღ✿✿,监事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ღღ✿✿: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ღღ✿✿;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ღღ✿✿;

  在上述情形下ღღ✿✿,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ღღ✿✿。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ღღ✿✿,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ღღ✿✿。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ღღ✿✿,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ღღ✿✿,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ღ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ღ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ღ✿✿。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ღღ✿✿。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ღ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ღ✿✿,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ღღ✿✿。

  (三)对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ღღ✿✿,对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ღღ✿✿;(四)当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ღღ✿✿,要求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ღღ✿✿,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ღღ✿✿;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ღ✿✿;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ღღ✿✿,可以进行调查ღღ✿✿;必要时ღ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ღღ✿✿、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ღღ✿✿,费用由公司承担ღ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ღღ✿✿,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ღღ✿✿,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ღღ✿✿。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监事会拟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ღ✿✿,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ღღ✿✿。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10年ღ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ღ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ღ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ღ✿✿,将不另立会计账簿ღღ✿✿。公司的资产ღ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ღ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ღ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ღღ✿✿,可以不再提取ღ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ღღ✿✿,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ღ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ღ✿✿、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ღღ✿✿。但是ღღ✿✿,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ღღ✿✿,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ღ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ღ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ღღ✿✿、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ღღ✿✿,聘期1年ღღ✿✿,可以续聘ღ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ღღ✿✿,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ღ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ღღ✿✿、完整的会计凭证ღღ✿✿、会计账簿ღ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ღღ✿✿,不得拒绝ღღ✿✿、隐匿ღღ✿✿、谎报ღ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ღღ✿✿,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ღღ✿✿,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ღ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ღღ✿✿。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ღღ✿✿,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ღ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ღღ✿✿,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ღღ✿✿,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ღ✿✿;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ღღ✿✿,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ღღ✿✿;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ღღ✿✿,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ღღ✿✿;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ღღ✿✿,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ღღ✿✿。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ღღ✿✿,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ღღ✿✿;公司通知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方式通知的ღღ✿✿,披露之日为送达日期ღ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ღღ✿✿,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ღ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ღღ✿✿。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ღ✿✿。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ღ✿✿,合并各方解散ღ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ღ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ღ✿✿,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ღ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ღ✿✿,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ღღ✿✿,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ღღ✿✿。公司分立ღ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ღ✿✿,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ღ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ღღ✿✿。但是ღღ✿✿,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ღ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ღ✿✿,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ღ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ღ✿✿;公司解散的ღ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ღ✿✿;设立新公司的ღ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ღ✿✿。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ღღ✿✿,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ღ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ღღ✿✿,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ღ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ღღ✿✿、第(二)项ღღ✿✿、第(四)项ღღ✿✿、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ღღ✿✿,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ღღ✿✿,开始清算ღღ✿✿。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ღღ✿✿。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ღ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ღღ✿✿。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ღ✿✿,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ღ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ღ✿✿。

  债权人申报债权ღღ✿✿,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ღღ✿✿,并提供证明材料ღღ✿✿。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ღღ✿✿。在申报债权期间ღღ✿✿,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ღღ✿✿。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ღ✿✿,应当制定清算方案ღღ✿✿,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ღ✿✿。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职工的工资ღღ✿✿、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ღღ✿✿,缴纳所欠税款ღღ✿✿,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ღ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ღ✿✿。

  清算期间ღღ✿✿,公司存续ღღ✿✿,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ღღ✿✿。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ღღ✿✿,将不会分配给股东ღ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ღღ✿✿。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ღ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ღ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ღ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ღ✿✿,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ღ✿✿,公告公司终止ღ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要求和格式ღ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ღ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定期报告ღღ✿✿、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ღ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秉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ღღ✿✿、合规披露信息原则ღღ✿✿、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ღღ✿✿、诚实守信原则ღღ✿✿、高效互动原则ღ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ღღ✿✿,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ღღ✿✿,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ღღ✿✿。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ღღ✿✿,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ღღ✿✿。其中ღღ✿✿,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黒崎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ღღ✿✿,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ღღ✿✿;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积极协商解决方案ღ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ღ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的日常工作ღღ✿✿,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ღ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ღღ✿✿,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ღ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ღღ✿✿,主要内容包括ღღ✿✿:(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ღღ✿✿、发展规划ღღ✿✿、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ღღ✿✿;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ღღ✿✿、财务状况ღღ✿✿、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ღღ✿✿、经营业绩ღღ✿✿、股利分配等ღღ✿✿;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ღღ✿✿、资产重组ღღ✿✿、收购兼并ღღ✿✿、对外合作ღღ✿✿、对外担保ღღ✿✿、重大合同ღღ✿✿、关联交易ღღ✿✿、重大诉讼或仲裁ღღ✿✿、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ღ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ღღ✿✿、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ღღ✿✿,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ღღ✿✿、有效ღღ✿✿,便于投资者参与ღღ✿✿。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ღღ✿✿:(一)公告ღღ✿✿,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ღ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修改后ღღ✿✿,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ღ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ღღ✿✿,须报主管机关批准ღ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ღ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ღ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ღღ✿✿,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ღღ✿✿。协商不成的ღღ✿✿,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ღღ✿✿。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ღღ✿✿,可以自行协商解决ღღ✿✿、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二)党组织机构设置ღღ✿✿、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ღღ✿✿,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ღღ✿✿,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ღღ✿✿。

  (一)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ღღ✿✿,公司党支部的职责包括ღღ✿✿: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ღღ✿✿,落实党中央ღღ✿✿、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ღღ✿✿,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ღ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ღღ✿✿。党委ღღ✿✿、党支部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ღღ✿✿,或者向董事会ღღ✿✿、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ღღ✿✿;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ღღ✿✿,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ღღ✿✿。支持董事会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ღღ✿✿;4.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ღღ✿✿,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ღღ✿✿,领导思想政治工作ღღ✿✿、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ღღ✿✿、共青团等群众组织ღღ✿✿;

  5.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免ღღ✿✿、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ღღ✿✿、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ღღ✿✿,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ღღ✿✿,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ღღ✿✿;

  (二)公司党支部对董事会ღღ✿✿、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ღღ✿✿,提出意见和建议ღღ✿✿,党委ღღ✿✿、党支部通过后方可实施ღ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ღღ✿✿、重要人事任免事项ღღ✿✿、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ღღ✿✿。

  党支部ღღ✿✿、董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ღღ✿✿。党支部书记ღღ✿✿、董事长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ღღ✿✿。区国资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审查批准ღღ✿✿、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ღღ✿✿。

  (一)重大决策事项ღ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ღღ✿✿、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ღღ✿✿、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ღღ✿✿。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ღღ✿✿、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ღღ✿✿;2.企业发展方向ღღ✿✿、经营方针ღღ✿✿、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ღღ✿✿;

  4.资产损失核销ღღ✿✿、国有产权变动ღ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ღღ✿✿、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ღღ✿✿、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事项ღღ✿✿;

  8.党组织的思想ღღ✿✿、组织ღღ✿✿、作风ღღ✿✿、制度等建设和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ღღ✿✿、精神文明建设ღღ✿✿、职工思想政治工作ღღ✿✿、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ღღ✿✿;9.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ღ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1.对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及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聘任ღღ✿✿、解聘及任免ღღ✿✿;

  2.向控股ღღ✿✿、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ღღ✿✿,推荐董事会ღღ✿✿、监事会ღღ✿✿、经理层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ღღ✿✿;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ღღ✿✿。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ღღ✿✿、资本结构ღღ✿✿、盈利能力ღღ✿✿,以及生产装备ღღ✿✿、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ღღ✿✿。主要包括ღღ✿✿:1.年度投(融)资计划ღღ✿✿、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ღღ✿✿;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ღღ✿✿。是指调动和使用超过领导人员有权调动ღღ✿✿、使用的限额资金的事项ღღ✿✿。主要包括:

  坚持党对国有公司的领导ღღ✿✿,发挥党组织在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政治核心作用ღღ✿✿。决策前董事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充分沟通ღღ✿✿,形成共识ღღ✿✿,党支部ღღ✿✿、党委应进行集体研究ღღ✿✿,提出意见和建议ღღ✿✿。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ღღ✿✿,要认真履行职责ღღ✿✿,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和建议ღღ✿✿,并将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ღღ✿✿。决策作出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ღღ✿✿,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ღღ✿✿。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ღ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ღღ✿✿、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ღღ✿✿,要及时提出意见ღღ✿✿,如得不到纠正ღღ✿✿,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ღღ✿✿。要不断提升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能力与水平ღღ✿✿,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工作规则和制度ღღ✿✿,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ღღ✿✿。

  1.提起议案黒崎ღ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案由公司党支部书记ღღ✿✿、董事长ღღ✿✿、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提起黒崎ღღ✿✿。由公司职能部门提起的ღღ✿✿,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后ღღ✿✿,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ღღ✿✿,分别报公司党委书记ღღ✿✿、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列为议案ღღ✿✿。

  2.调研论证ღღ✿✿。对存在决策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ღღ✿✿,事先应当充分征求有关专家意见ღ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ღღ✿✿,论证结果ღღ✿✿、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书面报告ღღ✿✿。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ღღ✿✿,应实施法律审查ღღ✿✿。需要向有关部门事前报备的ღღ✿✿,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ღღ✿✿。

  3.听取意见ღღ✿✿。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ღღ✿✿,应与本公司党支部沟通ღღ✿✿,听取意见ღღ✿✿。对外投资事项应报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ღღ✿✿,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决策ღღ✿✿。

  重要人事任免ღღ✿✿,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ღღ✿✿。研究决定公司改制ღღ✿✿、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ღღ✿✿、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等ღ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ღ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采取公示ღღ✿✿、企务(厂务)公开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ღღ✿✿。

  4.提前告知ღღ✿✿。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ღღ✿✿,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ღღ✿✿,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ღღ✿✿。必要时ღღ✿✿,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ღღ✿✿。

  1.会议决策ღღ✿✿。党支部ღღ✿✿、党委ღღ✿✿、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ღღ✿✿,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ღღ✿✿、传阅会签等方式作出决策ღ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ღღ✿✿,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ღღ✿✿。

  2.临时决策ღღ✿✿。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临时决定ღღ✿✿,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ღღ✿✿、董事会报告ღღ✿✿;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ღღ✿✿,党支部ღღ✿✿、党委ღღ✿✿、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ღღ✿✿。

  3.记录存档ღღ✿✿。会议决定的事项ღღ✿✿、过程ღღ✿✿、与会人员意见黒崎ღღ✿✿、结论等内容ღღ✿✿,应当完整ღღ✿✿、准确ღღ✿✿、详细记录ღღ✿✿,会后主持人ღღ✿✿、记录人分别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ღღ✿✿,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ღღ✿✿,严禁以会议纪要替代会议原始记录存档ღღ✿✿。

  2.决策执行ღ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ღღ✿✿,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ღღ✿✿。同时ღ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ღღ✿✿,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决策任务ღღ✿✿。

  3.考核评价ღღ✿✿。要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ღღ✿✿,强化对关键节点等工作流程的控制措施ღღ✿✿,完善风险评估及对策分析ღღ✿✿,确保决策全面受控ღღ✿✿。

  4.纠错改正ღღ✿✿。要通过抽样调查ღღ✿✿、跟踪反馈和评估复查等方法ღღ✿✿,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ღღ✿✿,并迅速改正ღღ✿✿。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ღღ✿✿,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ღღ✿✿,及时停止对原决策的执行或对原决策纠正完善后再执行ღღ✿✿。

  5.监督检查ღღ✿✿。公司内审部ღღ✿✿、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ღღ✿✿、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ღღ✿✿,通过列席会议ღღ✿✿、跟踪检查ღღ✿✿、合法合规性审核ღღ✿✿、专项督查等方式ღღ✿✿,强化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ღღ✿✿,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ღღ✿✿,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办ღღ✿✿,对执行不力ღღ✿✿、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ღღ✿✿。

  6.责任追究ღღ✿✿。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ღღ✿✿,依照《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ღღ✿✿,对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薪酬ღღ✿✿、组织处理ღღ✿✿、纪律处分ღ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ღ✿✿;对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ღღ✿✿,应当责令清退ღ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ღღ✿✿。

  (一)控股股东ღღ✿✿,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ღღ✿✿;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ღღ✿✿,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ღღ✿✿。

  (二)实际控制人ღღ✿✿,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ღღ✿✿,但通过投资关系ღღ✿✿、协议或者其他安排ღ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ღღ✿✿。

  (三)关联关系ღ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ღღ✿✿,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ღღ✿✿。但是ღღ✿✿,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ღ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ღღ✿✿,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ღღ✿✿,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ღღ✿✿。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ღღ✿✿、“以内”ღღ✿✿、“以下”ღღ✿✿,都含本数ღღ✿✿;“不满”ღღ✿✿、“以外”ღღ✿✿、“低于”ღღ✿✿、“多于”不含本数ღღ✿✿。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ღღ✿✿,尊龙凯时app下载ღღ✿✿,

上一篇 : 尊龙网址|百利好金业官网|华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详细信息介绍
下一篇: 没有了